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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
信息来源: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时间:2023-08-08 14:47

根据《公安县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现就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名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

五、告知承诺的方式

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人签字的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申请人履约责任

本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政务服务部门不再收取缺失的申请材料,直接进行审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达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规定的条件、标准。政务服务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并立即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失信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告知承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湖北荆州)”,对通过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办理的有关事项,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本文书由政务服务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

本人(单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若为个人,请填“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若为个人,请填“无”)。受托人××××××(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若为本人办理,请填“无”),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因材料不齐全,特申请告知承诺。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在×年×月×日达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五、若在承诺期限内未达到以上要求,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承接,并依法承担失信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同意将以上承诺信息和将按照相关程序认定的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湖北荆州)”公示。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年


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

(单位)于×年×月×日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事项并做出相应承诺,因在承诺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研究,根据《公安县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你(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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