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县城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正式职工,且在我本县参加工作时间未满5年;
2.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县城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在县城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以户主为申请人。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地点根据保障房小区分配方案进行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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