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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商务类)申请条件是什么?
信息来源:湖北政务服务网 | 发布时间:2023-08-10 15:21

1、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商务签注的,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提交下列材料: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提交本人的《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回执》;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商务签注的,还需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与赴港澳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需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需交验本人有效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4、商务签注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5、商务签注申请材料: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人员,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不予批准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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