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
(2010年6月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保证参会率,经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对2007年7月24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公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进行部分修正,具体内容为:
修改前,“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连续两次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公报》上予以公布。”
修改后“第六条 常委会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一年内未经请假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公报》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