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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斗湖堤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公政规〔2009〕7号
更新时间:2009-12-11   访问次数:594   来 源: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经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批准,自199711日起,斗湖堤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取得了好的社会效果。但最近一段时期,斗湖堤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的规定,现就斗湖堤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县殡仪馆外,斗湖堤城区以下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区):长江干堤堤顶公路往杨家厂方向以凯乐公司为界(包括凯乐公司);原公石公路往曾埠头方向、孱陵大道往杨家厂方向以孱陵大道与原公石公路交叉口为界;斗瓦路往瓦池方向以瓦池分洪移民桥为界;207国道往黄金口方向以江南大修厂为界;207国道往埠河方向以207国道与长江路的三岔口为界。

二、凡在禁放区居住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三、重要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在禁放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并按照《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其中:单位违法燃放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燃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禁放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在禁放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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